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钓鱼岛位置示意图:





钓鱼岛地理位置图:




钓鱼岛俯视图:


城市概况及旅游简介

钓鱼岛列岛是中国固有领土,位于中国东海。钓鱼岛列岛由71个无人岛组成,主要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北小岛、南小岛、北屿、南屿、飞屿等。 钓鱼诸岛位于台湾省东北,距基隆港约190公里,距冲绳岛西南约420公里。钓鱼诸岛总面积约5平方公里,岛屿周围的海域面积约17万平方公里,相当于五个台湾本岛面积。

概况

命名

  钓鱼岛群岛(在中国台湾被称为“钓鱼台列屿”,在日本称为“尖阁列岛”)由五个无人居住的小岛(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南小岛、北小岛)以及三个无植物覆盖的岩礁(北屿、南屿、飞屿)组成,其中钓鱼岛最大。钓鱼岛又名钓鱼屿、钓鱼台,明代曾与台湾一起统称为东番。钓鱼岛最早出现于明永乐元年(1403)吴氏辑《顺风相送》一书。钓鱼岛东南呈鱼叉状,是与鱼相联系的岛名由来[1]
  1868年明治维新后,日本关于钓鱼岛的科学知识差不多都是从英国海军的书籍或地图里得来的。日本海军将英国海军所说的 PINNACLE ISLANDS 译成了“尖阁群岛” 、“尖头诸屿”,“尖阁列岛”的名字也是由此得来[1]

地理性质

  地理位置:东经123°-124°34′北纬25°40′-26°
  相对位置[2]:闽之正东,距温州市约200海里,距福州市约208海里台之东北。距基隆102海里,距那霸230海里。
  地质特征:其海域为新三纪沉积盆地,富藏石油。据1982年估计当在737-1574亿桶。
  地理特征:处在大陆架上,附属于台湾岛,以海沟与琉球群岛相隔。

岛屿面积

  钓鱼台列岛东西长3.5公里,南北宽1.5公里,周长13.7公里,面积约为3.838平方公里,是钓鱼诸岛中最大者。

生态环境

钓鱼岛列岛(11张)
  钓鱼岛面积居十一小岛之冠,岛上基岩裸露,尖峰突起,土层基薄,缺乏淡水。山茶、棕榈、马齿苋随处可见,仙人掌遍地丛生。这些植物显然为了适应海上强风的自然环境,都长得又矮又粗壮,其中很多便是名贵药材。有一种叫海芙蓉的海草,生长在沿岸的岩石缝中,是防治风湿症和高血压的良药。中国沿海采药者有不少人祖辈在钓鱼诸岛采摘中草药。位于钓鱼岛东北的黄尾屿,陡岩峭壁,屹立于海中,成千上万的海鸟栖居在这里,每年4-5月间,成群的海鸟几乎遮住了黄尾屿的天空。海鸟在黄尾屿产卵,数量极为惊人,登岸捡拾鸟蛋者,俯拾即得。海鸟因甚少与人接近,人亦少在此狩猎,故鸟不怕人,捕捉极为容易。黄尾屿因鸟多,又称为“鸟岛”。
  钓鱼岛一带是太平洋的海鸟栖身所,可是海鸟好似有两个不同的家族,只分别栖身在黄尾屿和北小岛上,而居中的钓鱼岛仅是两岛之间的停留站。白天两岛的海鸟各自离岛觅食,疲倦时便在钓鱼岛上休息,一到傍晚,便各自飞返自己栖身的黄尾屿与北小岛。
  南小岛多蛇。各种蛇简直遍布全岛,最粗的有碗口粗,最细的则如小手指头细。蛇的颜色一般以黄色、黑色居多,但都是无毒的。南小岛也许由于蛇太多,鸟类竟然绝迹。此外,钓鱼诸岛由于风力太大,又缺乏淡水,因而没有蚊虫。
历史记载
  在与琉球的密切交往中,中国使节留下了大量的出使记录,对中琉航线做了详尽的记载,钓鱼岛是这一航线的重要航标。
  目前有关钓鱼岛最早的文字记载,却是一名轶名使者于永乐元年(1403)留下的《顺风相送》。该书不仅是作者的亲身经历,而且也是对前人经验的总结,说明至迟在15世纪以前,钓鱼岛列屿已出现在中国的文献记载中,是中琉、中日海上交通的重要标志之一[3]
  还有嘉靖年间出使日本的郑舜功所著《日本一鉴》(成书于1555年),明嘉靖十三年(1534)派往琉球的册封使陈侃所著《使琉球录·使事纪略》,嘉靖四十年(1561)出使琉球的郊汝霖所著《使琉球录》,万历七年(1579)出使琉球的谢杰所著《虔台倭篡》,万历三十四年(1606)使琉球的夏子阳著书,清康熙二十二年(1684)使琉球的汪揖所著《使琉球杂录》,康熙五十八年(1719)的册封琉球使徐葆光所著《中山传信录》,乾隆二十一年(1756)使琉球的周煌所著《琉球国志略》等不仅都提到上述这些重要的地理标志,不仅如此,他们对相关的航标归属也作了说明[4],钓鱼岛和黄尾屿被确认不属于琉球。
  海内外专家学者公认为“钓鱼岛归属中国铁证”的《浮生六记》佚文《海国记》钱氏抄本原件章节《册封琉球国记略》手稿原件,文中清晰勾勒出文稿成形时期中国国界的钓鱼岛段真实样貌。《浮生六记》是清代文学家沈复的自传体作品,在流传中佚失最后两卷。2005年秋,山西藏家彭令在南京朝天宫古玩市场偶然购得清人钱泳的杂稿本手记《记事珠》。后经国内权威专家认定,书中记录的清代使者出使琉球途中的所见所闻中,有6200多字出自《浮生六记》中第五记初稿《海国记》。文中对钓鱼岛附近海域的描写,清晰地勾勒出文稿成形时期中国国界的钓鱼岛段,内容真实可信,可作为中国自古即拥有钓鱼岛主权的又一铁证。
  根据历届出洋使者及巡海官兵对东海海域的了解,明清两朝的文人、文武官吏留下了大量的海防专著和舆图,都载入包括钓鱼岛诸岛在内的海疆岛屿,成为“中国统治痕迹”的第一位主权标志,如嘉靖三十五年(1556)郑舜功绘《小东岛暨诸海山图》、嘉靖四十年(1561)、四十一年(1562)郑若曾绘《万里海防图》、《福建沿海山沙图》、万历三十三年(1605)徐必达、董可威仿郑若曾的《万里海防图》摹绘成《乾坤一统海防全图》、天启元年(1621)茅元仪绘《福建沿海山沙图》、施永图绘《福建海防图》等,都可以看到钓鱼屿(即钓鱼岛,或作钓鱼山)、橄榄山(或作黄茅屿、薛坡兰)、黄尾屿(或作黄麻屿、黄毛屿、黄尾山)、赤屿(即赤尾屿,或作赤坎屿、赤尾山)在图中的凸显位置。清朝统一中国之后,为宣扬皇朝一统思想,也绘制了大量的全国性的或地方性甚至世界性的舆图,如康熙朝的《皇舆全览图》、雍正朝的《皇舆十排图》、乾隆朝的《皇舆全图》、同治朝的《皇朝中外一统图》等,详细地绘制了中国大陆和中亚、南亚及朝鲜、琉球的地理位置状况。因受图版限制,中国沿海岛屿未及载入图内。但乾隆二十五年(1760)蒋友仁代表当时中国人的见识绘制了《坤舆全图》,则详细地绘入了台湾及其附属岛东北诸岛、南海的西沙群岛和南沙群岛,以及中国的藩属国朝鲜、琉球等,弥补了清际舆图的上述缺陷。而清末慈禧太后的一份诏谕则成为中国领有钓鱼岛列屿的有力佐证[4]

钓鱼岛问题研究现状

  钓鱼岛问题是中日两国关系中的历史悬案,由于其涉及国家领土主权、国民感情、历史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地区安全与稳定,使其成为历史学、国际法学、国际关系等学科专家学者共同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钓鱼岛问题的核心是主权归属,由于涉及到中日海洋领土划界及其海洋权益的分割,因此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都将是中日关系中最敏感和最棘手的问题之一。针对这一复杂的问题,国内外众多专家学者纷纷发表著述,大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随之发表,从各个角度进行了详细的考证和论述。
  中国学者论证钓鱼岛属于中国的文章,尤其从历史、地理角度分析的文章比较多,如何慈毅的《从几则历史资料看钓鱼岛等岛屿的归属》、鞠德源《从地图看钓鱼岛列岛的主权归属》、吴天颖先生的《甲午战前钓鱼列屿归属考》、张植荣和张启雄《明治时期日本官书对“尖阁列岛”地位的认识》、刘江永《论钓鱼岛的主权归属问题》、杜继东《钓鱼岛等岛的历史状况》、陈亚洲《钓鱼岛,中国领土的又一佐证》、司徒尚纪《关于钓鱼岛群岛历史地理的若干问题》、营种《日本阴谋窃取钓鱼岛的经过》等。也有在东亚和平大视角下的研究,如徐勇的《钓鱼岛:东亚历史与地缘战略关系再探讨》;从国际法的角度来分析中日钓鱼岛争端。如李先波、邓婷婷的《从国际法看中日钓鱼岛争端》、吴辉《从国际法角度论中日钓鱼岛争端及其解决前景》、孙传香《论领土主权的定局性—中国钓鱼岛群岛主权之国际法再思辨》、刘文宗《从历史和法律依据论钓鱼岛主权属性》、林琳《从国际法论中国对钓鱼岛群岛无可争一辩的主权》、丛俊《钓鱼岛与南中国海主权争端的现状和解决前景》等文章;从钓鱼岛问题与东海海洋权益纠纷的关系上进行综合研究等,如刘中民《中日海洋权益争端的态势及其对策思考》,张良福《中国政府对钓鱼岛主权争端和东海划界问题的基本立场和政策》等。从美国在钓鱼岛问题中所扮演的角色进行研究,如郭永虎《关于中日钓鱼岛争端中“美国因素”的历史考察》、郭培清、郑萍《美国东亚安全战略中的岛屿“安排”》等文章;从中日两国关系和日本对钓鱼岛加强控制的表现等方面的研究主要有陈本善《日本政治右倾化和钓鱼岛问题》、李哗《钓鱼岛问题与中日关系》、杨金森《钓鱼岛争端和日本的海上扩张》、杨月一《从钓鱼岛争端看日本军事发展走向》、赵平安《钓鱼岛归属问题及对中日关系的影响》等。关于解决钓鱼岛问题的研究。主要有苏崇民《关于钓鱼岛问题的思考》、李清津《邓小平“共同开发”思想与钓鱼岛问题》。此外还有一些专门性的著述,如鞠德源的巨著《日本国窃土源流钓鱼列屿主权辩》,详细而且丰富地介绍了目前保存在中日的史料、图版,以此来阐明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郑海麟的《钓鱼岛列屿之历史与法理研究》等;综述性的研究,如刘江永的《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张植荣的《日本尖阁列岛研究述评—兼论中日学术交流与共同研讨的意义》,刘中民,刘文科《近十年来国内钓鱼岛问题研究综述》等诸多论著。朱素梅《钓鱼岛问题与台湾的保钓运动》、张平俄《钓鱼岛风云》、外交部1996年内部发行的《钓鱼岛纪事》、1996年国家海洋局海洋发展战略研究所内部发行的《钓鱼岛问题纪事》。
  日本学者对钓鱼岛属于中国的质疑文章比较多,如村田忠禧的《尖阁列岛钓鱼岛争议》;尾崎重义《尖阁诸岛的归属问题(上)》等。专门性著述:日本学者井上清著《钓鱼岛:历史与主权》等;综述性的研究,浦野起央《钓鱼群岛(尖阁诸岛)问题研究资料汇编》、《尖阁诸岛·琉球·中国日本关系史》等。
  港台方面也先后出版了数部钓鱼岛问题的著作。《尚未完成的历史一保钓运动25年》、《保卫钓鱼岛》、《日本滚出钓鱼台》、《钓鱼台列屿的历史与法理研究》、《风云的年代》[5]。马英九著《从新海洋法论钓鱼台列屿东海划界问题》等。值得注意的是,台独势力逐渐坐大,在这种气候影响下,出现了一股台独保钓的暗流,如1990年台湾出版的林田富著《钓鱼台列屿主权归属之研究》。而李登辉则赤裸裸地宣称钓鱼岛属于日本。
  总体来说,近些年来国内学术界关于钓鱼岛问题的研究取得了重大进展,对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方案进行了大量的思考,为中国在钓鱼岛问题上的主权立场提供了大量的历史与法理依据,有利于中国维护钓鱼岛主权。但是,不容否认的是我国在对钓鱼岛归谁问题的研究上还存在着一些不足:一方面在历史和地理研究方面需要进一步挖掘相关资料与依据;在法律研究方面需要继续深入研究国际法,探寻解决钓鱼岛问题的法理依据,尤其是要注重对联合国海洋公约的深入研究。此外要重视日本国内的立场态度,并加强对日本学者对钓鱼岛属于中国的相关质疑的研究,反驳其所谓的“主权”依据,同时要在钓鱼岛问题研究上加强海峡两岸的协调配合,密切关注日本在钓鱼岛问题上的动向[6]

历史记述

  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就是中国劳动人民捕鱼和采药的活动场所,是我 国的固有领土。每个中国人都关心着它的命运,都想知道它的过去和现在,瞩目着它的未来。

秦到元朝:发现与管理

  据历史记载,公元前219年,秦始皇曾派人到海外追寻仙山,搜求长生不老之药。当时找到的夷州,就是现在的台湾岛。三国时期,公元230年春,孙权曾派将军卫温、诸葛直再次到过夷州。南宋乾道七年(1171年),镇守福建的将领汪大猷在澎湖建立军营,遣将分屯各岛,那时台湾及其附属岛屿(含钓鱼岛)在军事上隶属澎湖统辖,行政上则由福建泉州晋江管理。元代至元十六年至三十一年(1279-1294),元朝在澎湖设立巡检司,管辖澎湖、台湾。

明朝:海防重地

  明洪武五年(1372年),明太祖朱元璋派杨载出使琉球,诏告即位建元,并册封察度琉球王。从此,琉球王均由中国皇帝册封。官方与民间来往频繁,中、琉关系十分密切。
  钓鱼岛位于中国大陆与琉球之间,是册封使赴琉球必经之地。1372年,中国人杨载首先驻足钓鱼岛。明永乐年间出版的《顺风相送》对钓鱼岛有详细记载。其间明人在台湾辖区钓鱼岛采珠集药、捕鱼开发从未间断过,这些在明嘉庆11年陈侃所著的《使琉球录》中也有清楚记载。明嘉靖四十一年(1562),明朝派赴琉球的册封使郭汝霖曾记述沿途情况:“五月二十九日至梅花所(今福建闽江口)开洋,三十日过黄茅(今棉花屿),闰五月初一过钓鱼屿,初三日至赤屿焉,赤屿者,界琉球地方山也。再一日之风,即望姑米山。”不难看出,姑米山为琉球地界,赤屿以近(包括钓鱼岛在内),是明朝的疆域。 中国明朝政府在防倭御寇的全过程中,形成了许多海防专书和海道针经,并在书中配列了各种沿海图。其中,1561年郑若曾编绘《万里海防图》(第五第六幅),1562 年郑若曾、胡宗宪等著《筹海图编》一书所附的《福建沿海山沙图》、1605年徐必达摹绘的《乾坤一统海防全图》、1621年茅元仪编辑的《武备志》一书所附的《福建沿海山沙图》,1621至1628年施永图编绘的《福建防海图》等,都是明朝政府经营管辖沿海岛屿的最原始的地图记录,其中明确地记入了鸡笼山、花瓶山、彭佳(嘉)山、钓鱼山、橄榄山、黄尾山、赤屿等岛屿,乃是中华海山一道天然的岛屿石链。都在福建海防范围以内。它们是明朝政府水军防倭御寇必到的海域,也是浙江、福建沿海及台湾民众前往钓鱼台列屿海域捕鱼的渔场。在这个海域里面,大大小小的岛屿都记明了中国人的岛屿命名。并凸显中华命名的形、音、意三结合的重要特征。同时,所有的岛屿名称都经过了明朝政府的反复核定,正式地确立了最常用的岛屿名称。从图上能够清晰地看出各种图之间的继承关系和修订的痕迹,这是中国明朝政府管辖经营中国东海沿海广大海域的重要成就,为清朝政府经营海疆奠定了主权领土与主权海域的舆图文献基础。

清朝:经营和开发

  到了清朝,类似的记载更多。1654年清康熙帝册封琉球王为尚质王,定两年进贡一次,称中国为父国,用大清年号。清同治二年(1863),胡林翼、严树森等编绘了《皇朝一统舆图》,其上用中文地名标出了钓鱼屿、黄尾屿、赤尾屿等岛;而凡属日本或琉球的岛屿,皆注有日本地名。作者在跋文中还特意注明,“名从主人,如属于四裔,要杂用其国语”。
  钓鱼诸岛及其附近海域,一向为中国渔民捕鱼作业、采药和避风场所。由于东海一带终年受东北及西南季风影响,黑潮从台湾东部向东北流。从风向和潮流看,由福建和台湾去钓鱼诸岛是顺风顺流。因此,该海域是中国渔民谋生的重要场所,中国渔民,特别是福建和台湾基隆、宜兰的渔民,自古以来就在这一海域捕鱼。避风。据台湾宜兰县资料,台湾渔民1969年在钓鱼诸岛渔场获取的鲸鱼[8]约12万吨,当时价值约为7000万元台币。钓鱼岛海域对中国渔民之重要可见一斑。此外,钓鱼诸岛还盛产中草药材。1873年日本出兵侵占我属国琉球,并入日本改为“冲绳县”。由于此时清王朝面对琉球王派到京城哭诉求援的使臣,只向日本提出“强烈抗议”后就不了了之,琉球从此被日本掠夺。但其间钓鱼岛始终归大清国的台湾管辖。

赏赐盛宣怀

  清光绪十九年(1893)慈禧太后为了嘉奖给她治病的盛宣怀,下诏把钓鱼岛与黄尾屿、赤尾屿一起赏赐给他,其诏书说:“皇太后慈谕,太常寺正卿盛宣怀所进药丸甚是效验,据奏原料药材采自台湾海外钓鱼台小岛。灵药产于海上,功效殊乎中土。知悉该卿家世设药局,施诊给药,救济贫病,殊堪嘉许,即将该钓鱼台、黄尾屿。赤尾屿三小岛赏给盛宣怀为产业,供采药之用。其深体皇太后及皇上仁德普被之至意。钦此。光绪十九年十月。”此诏书原件现存于住在美国的盛宣怀的孙女手里。自此,钓鱼岛便为盛宣怀家的采药场。盛宣怀为当时清朝执掌礼乐、祭祀的官员,是中国第一任红十字会会长。

甲午战争至二战

  1894年8月1日,日本向清政府宣战,甲午战争爆发。9月17日北洋舰队失利,中国战败。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订《马关条约》,中国割让台湾、澎湖及附属岛屿给日本,钓鱼岛是台湾的附属岛屿,当然也在条约的范围之内。而日本竟不等条约签字,就占有了这些岛屿。
  1941年12月9日,中国对日本正式宣战,宣布废除包括《马关条约》在内的一切中日条约。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发表宣言,坚持日本无条件投降,剥夺日本自第一次世界大战以来在太平洋上夺得或占领的一切岛屿,把日本侵占的中国领土如东北、台湾、澎湖、琉球及其附属岛屿归还中国,其中自然也应包括钓鱼岛。

战后

  1944年罗斯福向斯大林表示:“斯大林熟悉琉球历史,他完全同意琉球属于中国,并应归还中国。”1943年12月1日,中、美、英三国发表《开罗宣言》,规定“把像满洲、台湾及澎湖列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国。”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三国又发布了《波茨坦公告》(8月8日苏联参加)。其中第八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之诸小岛之内。”
  1945年9月2日,日本无条件投降,台湾回归了祖国;但钓鱼岛等岛屿却被美军占作靶场。1968年,日本、美国、联合国亚洲经济开发委员会都证实钓鱼岛附近海域有大油田,日本遂和美国勾结,企图霸占钓鱼岛。日、美政府的一些言论、行动,引起海内外华人的警惕,台湾当局也很重视。1969年11月,美国总统尼克松与日本首相佐藤达成协议,决定于1972年把琉球群岛交还给日本管制;同时一再出现美国要把钓鱼岛交给日本的报道。1970年8月12日美驻日大使馆发言人谈话表示:“福摩萨(即台湾)附近的尖阁群岛(即钓鱼岛等岛屿)被认为是琉球群岛的一部分,将来要归还日本。”从而激起海内外华人的强烈反响,保钓运动开始走向高潮。迫于舆论的压力,美国国务院1971年4月9日发表声明:“尖阁群岛的行政管辖权在1972年将同琉球一道归还给日本。”但又说:“尖阁群岛的主权的任何争执应由双方自己解决,或者由第三方加以裁判,如果双方希望这样做的话。”
  1970年,美国把琉球群岛的管辖权交给日本,同时把钓鱼岛“送”给日本,日本遂派出军队赴钓鱼岛巡逻。而冲绳议会亦在这一年首次提出有关钓鱼岛的“领土防卫”问题,中国声明,表示抗议。台湾爱国青年及海外华人还发动了轰轰烈烈的“保钓运动”。迫于舆论,美国宣布,只向日本移交钓鱼岛之行政管辖权,与主权无关。钓鱼岛主权归属问题,由各有关方面谈判解决。日本政府拒绝谈判。
  1972年,中日建交。周恩来提出把钓鱼岛等岛屿的归属问题 挂起来,留待将来条件成熟时再解决。当时双方就这一点达成了协议。1972年中日两国政府发表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日该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立场。”
  1978年,中日签署和平友好条约。邓小平副总理表示,钓鱼岛、琉球问题可留日后慢慢解决。中国政府明确宣布,搁置(钓鱼岛、琉球)主权争议,留待子孙后代解决。
  1979年,日本在钓鱼岛上修建了直升飞机场,海峡两岸都向日本提出了交涉和抗议。
  1990年,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建灯塔,再次引发保钓风潮。
  1992年,中国通过《领海及毗连区法》,写明钓鱼岛等岛屿是中国领土后,日本提出了“抗议”,中国外交部重申:钓鱼岛属于中国。
  1996年7月14日,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新设置了灯塔。中国外交部表示对这一事件“严重关切”。海峡两岸都强烈抗议。
  1996年9月26日"保钓号"到达钓鱼岛,香港保钓领袖陈毓祥率领五位突击队员穿上救生衣,跃身入海游向钓鱼台,因脚部被绳索缠绕,陈溺水身亡。
  1996年10月7日,港台保钓人士陈裕南、曾健成、金介寿成功登陆钓鱼岛,并在岛上插旗宣示主权。
  2000年4月20日,日本右翼团体“日本青年社”在钓鱼岛上建立了一座小神社,意在寻衅,破坏中日关系。据报道,这个神社半米高,0.35米宽,采用白木建造。右翼分子称,建神社的目的之一是“祭祀战争期间在岛上饿死的居民”,并计划定期参拜。
  2003 年1月1日,据环球时报报道,日本政府已与声称“拥有钓鱼岛所有权的国民”签订了正式“租借”合同,以年租金2256万日元的价格租下了钓鱼岛及附近的南小岛、北小岛三个岛屿,租期从2002年4月1日开始至2003年3月31日止,而且,这种“租借”合同今后将长期维持下去。
  2003年10月9日,由中国大陆、香港和台湾的民间人士共同组织的出海保钓船,在前往钓鱼岛途中遭到日本多艘军舰的拦截,保钓人士几经努力之后不得不于20时15分返航。返航点距离钓鱼岛仅百米。
  2004年3月24日,由中国民间保钓联合会筹委会组织的保钓训练营在厦门海洋职业技术学院正式开营,大陆民间保钓第四次出航,冯锦华等6人成功登岛。
  2008年6月10日上午,日本海上保安厅一艘巡逻艇在钓鱼岛近海与一艘台湾渔船相撞,并导致该渔船沉没。外交部发言人秦刚10日在外交部例行记者会上答问时说,中国对日本海上保安厅船只与中国台湾渔船在钓鱼岛近海相撞表示严重关切和强烈不满。
  中新网6月12日电据台湾媒体报道,针对日本海上保安厅舰船10日在钓鱼岛海域撞沉台湾渔船事件,台湾当局“总统府”发言人王郁琦今天下午发表声明予以谴责。
  台海网6月14日讯台当局“国防部”14日同意派出海军最大、战力最强的基德舰,于周三搭载“立委”到钓鱼岛宣示“主权”。
  2008年6月16日电台北县民代以及保钓人士今天清晨4时55分到达钓鱼岛海域“宣示主权”,台当局“海巡署”派出四舰五艇全程护渔,保钓船只在“宣示主权”过程中,遭日本舰艇喷水以及施放拦阻索,在距离钓鱼岛本岛0.4海里处仍受多次阻挠。保钓船只上午6时23分,绕行钓鱼岛一圈后返航。
  2008年6月17日电台湾保钓人士以海钓船前往钓鱼岛宣示“主权”,十六日清晨当保钓船只接近钓鱼岛海域时,台湾巡防艇(前)与日本保安厅巡逻艇(后)相互对峙,空中还有日本直升机沿途监视。
  2010年,中日关于钓鱼岛事件矛盾升级。
  2011年,中日对钓鱼岛问题再起摩擦。
  2012年7月3日晚11点20分,世界华人保钓联盟主席黄锡麟,理事张春明及会员游嘉文共三名保钓人士乘坐全家福六号向钓鱼岛出发,4日上午6点15分左右,渔船驶入了钓鱼岛附近,成功绕钓鱼岛一周宣示主权。台湾海巡署得知消息后,立即派出五艘巡防舰艇,以维护船上人员人身安全为由全程随船维护。保钓船离钓鱼岛最近时不足10米,并竖起了五星红旗,并将五星红旗抛在钓鱼岛海域,宣示主权。
  2012年8月15日16时30分,香港保钓人士携五星红旗成功登钓鱼岛宣誓主权

外国学者记录

  据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所著的《中国科学技术史》记述,早在1430年完成的中国明朝《顺风相送》一书,首先就提到了钓鱼岛是福建住琉球途中航路指标地之一,可见钓鱼岛早就为中国人民发现、利用。

正式公布名称

  2012年3月3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国家海洋局对中国海域海岛进行了名称标准化处理。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海洋局、民政部现将钓鱼岛及其部分附属岛屿的标准名称、汉语拼音、位置描述公布如下[9-10]
  
序号 标准名称 汉语拼音 位置描述 岛屿描述
1 钓鱼岛 Diàoyú Dǎo 距温州市约356千米、福州市约385千米、基隆市约190千米 主岛,最大,位置最西
2 龙头鱼岛 Lóngtóu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北 钓鱼岛附属
3 鲳鱼岛 Chā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西南 钓鱼岛附属
4 大黄鱼岛 Dàhuá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南 钓鱼岛附属
5 小黄鱼岛 Xiǎohuá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南 钓鱼岛附属
6 金钱鱼岛 Jīnqián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钓鱼岛附属
7 金钱鱼西岛 Jīnqiányúxī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钓鱼岛附属
8 梅童鱼岛 Méitóng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钓鱼岛附属
9 梅童鱼东岛 Méitóngyúdōng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钓鱼岛附属
10 梅童鱼西岛 Méitóngyúxī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钓鱼岛附属
11 龙王鲷岛 Lóngwángdiāo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钓鱼岛附属
12 龙王鲷西岛 Lóngwángdiāoxī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钓鱼岛附属
13 龙王鲷东岛 Lóngwángdiāodōng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钓鱼岛附属
14 龙王鲷南岛 Lóngwángdiāonán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钓鱼岛附属
15 黄姑鱼岛 Huánggūyú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钓鱼岛附属
16 黄尾屿 Huángwěi Yǔ 位于钓鱼岛东北约27千米处 第二大岛,最北离岛
17 海豚岛 Hǎitún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北 黄尾屿附属
18 大珠岛 Dàzhū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黄尾屿附属
19 小珠岛 Xiǎozhū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黄尾屿附属
20 上虎牙岛 Shànghǔyá Dǎo 位于黄尾屿北 黄尾屿附属
21 下虎牙岛 Xiàhǔyá Dǎo 位于黄尾屿北 黄尾屿附属
22 西牛角岛 Xīniújiǎo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黄尾屿附属
23 东牛角岛 Dōngniújiǎo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黄尾屿附属
24 黄牛岛 Huángniú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黄尾屿附属
25 牛尾岛 Niúwěi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黄尾屿附属
26 牛蹄岛 Niútí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北 黄尾屿附属
27 小龙岛 Xiǎolóng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黄尾屿附属
28 大雁岛 Dàyàn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黄尾屿附属
29 燕子岛 Yànzi Dǎo 位于黄尾屿西 黄尾屿附属
30 刺猬岛 Cìwèi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黄尾屿附属
31 卧蚕岛 Wòcán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黄尾屿附属
32 大金龟子岛 Dàjīngūizǐ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黄尾屿附属
33 小金龟子岛 Xiǎojīngūizǐ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黄尾屿附属
34 海龟岛 Hǎigūi Dǎo 位于黄尾屿西南 黄尾屿附属
35 海星岛 Hǎixīng Dǎo 位于黄尾屿东 黄尾屿附属
36 海贝岛 Hǎibèi Dǎo 位于黄尾屿东南 黄尾屿附属
37 赤尾屿 Chìwěi Yǔ 位于钓鱼岛东约110千米处 最东端离岛,8个主岛中位列前5
38 赤背北岛 Chìbèiběi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赤尾屿附属
39 赤背东岛 Chìbèidōng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赤尾屿附属
40 赤背西岛 Chìbèixī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赤尾屿附属
41 赤背南岛 Chìbèinán Dǎo 位于赤尾屿北 赤尾屿附属
42 小赤尾岛 Xiǎochìwěi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赤尾屿附属
43 赤头岛 Chìtóu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赤尾屿附属
44 赤冠岛 Chìguàn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赤尾屿附属
45 赤鼻岛 Chìbí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赤尾屿附属
46 赤嘴岛 Chìzuǐ Dǎo 位于赤尾屿西 赤尾屿附属
47 望赤岛 Wàngchì Dǎo 位于赤尾屿西南 赤尾屿附属
48 北小岛 Běixiǎo Dǎo 位于钓鱼岛以东约5千米处 8个主岛中位列前5
49 鸟巢岛 Niǎocháo Dǎo 位于北小岛东 北小岛附属
50 鸟卵岛 Niǎoluǎn Dǎo 位于北小岛东 北小岛附属
51 小鸟岛 Xiǎoniǎo Dǎo 位于北小岛东南 北小岛附属
52 南小岛 Nánxiǎo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约5.5千米处 8个主岛中位列前5
53 龙门北岛 Lóngménběi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南小岛附属
54 龙门岛 Lóngmén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南小岛附属
55 龙门南岛 Lóngménnán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南小岛附属
56 卧龙岛 Wò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南小岛附属
57 卧龙西岛 Wòlóngxī Dǎo 位于南小岛西北 南小岛附属
58 飞龙北岛 Fēilóngběi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南小岛附属
59 飞龙岛 Fēi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南小岛附属
60 龙珠岛 Lóngzhū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南小岛附属
61 飞龙南岛 Fēilóngnán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南小岛附属
62 长龙岛 Cháng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南小岛附属
63 金龙岛 Jīnlóng Dǎo 位于南小岛东南 南小岛附属
64 北屿 Běi Yǔ 位于钓鱼岛东北约6千米处 8个主岛之一,原名大北小岛
65 北屿仔岛 Běiyǔzǎi Dǎo 位于北屿南 北屿附属
66 小元宝岛 Xiǎoyuánbǎo Dǎo 位于北屿西南 北屿附属
67 飞云岛 Fēiyún Dǎo 位于北屿西南 北屿附属
68 元宝岛 Yuánbǎo Dǎo 位于北屿西南 北屿附属
69 南屿 Nán Yǔ 位于钓鱼岛东北约7.4千米处 8个主岛之一,原名大南小岛
70 飞屿 Fēi Yǔ 位于钓鱼岛东南 8个主岛中最小者,原名飞濑岛
71 飞仔岛 Fēizǎi Dǎo 位于钓鱼岛东南 飞屿附属

主权争端

与日本的争端

  中国认为,钓鱼岛作为台湾的一部分,随1895年《马关条约》的签订一并割让给日本。尽管《马关条约》没有明确规定钓鱼岛的归属,但条约事实上造成了中国对台湾、包括钓鱼岛控制能力的丧失。而日本方面无视大量历史事实,则认为钓鱼岛当时不属于台湾,是“无主地”,竟声称日本人古贺辰四郎在明治十七年(1884)发现该岛。即便他真的到过,也至少比中国人民晚400多年。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包括中国在内二战时期的同盟国,对1885年明治维新后开始的日本在亚洲的侵略和 扩张,包括对中国所有领土的吞并和窃取都从政治和法律上做出了裁判。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在二战时期国际法及中日之间的各项法律文件中都有明确规定。尤其是《开罗宣言》、《波茨坦公告》、《日本投降书》等三份法律文件,其重要性远超过任何一种中日双方其它的证明领土权利的法律依据,包括日方所谓的“发现无主地”、“时效占领”;中方历史典籍中对钓鱼岛权利的记载。以上国际法核心文件是对钓鱼岛归属中国的确认和恢复[6]。根据《开罗宣言》以及《波茨坦公告》中的约定,中国的台湾,澎湖列岛重归中国主权,这就意味着,台湾及其附属的钓鱼诸岛也将被归还给中国。但是,由于东西方冷战爆发,美国基于自身利益考虑,一再违反国际法。1951年9月8日,美,英,加等国家在中国政府无代表出席的情况下,在旧金山歌剧院签订了对日和约,即《旧金山和约》,苏联参加了和会,但是对和约提出了诸多反对意见,然而各签约方不顾苏联关于将台湾,澎湖列岛主权划定的提议,签订了这份条约,致使苏联最终未在和约上签字。和约的内容涉及到了日本的领土范围等问题,并且在这份和约中,琉球群岛被美国托管,同时中国领土钓鱼岛也一并被列入托管范围[11]。1971年6月,美、日两国正式签署了《归还冲绳协定》,这一协定后签订,日本除了对冲绳等恢复主权外,还对中国的钓鱼岛也享有了主权,这是美日两国无视中国的主权,肆意践踏中国主权的表现,是对中国领土主权的侵犯。
  当时的琉球与日本对钓鱼岛的归属也十分清楚。在琉球政府编的琉球正史《中山世鉴》中,详细介绍了琉球所属36岛的情况,并指出其西界为姑米山,内中并没有包括钓鱼岛、黄尾屿、赤尾屿等岛屿。日本于1605年派兵攻陷琉球,并于1610年测量琉球土地,也没有提到钓鱼等岛屿。清乾隆五十年(1785),日本仙台人林子平彩绘《三国通览图说》中,明显地把钓鱼岛与琉球诸岛画成不同颜色,以示区别;凡属琉球的地区均用日文加注,而钓鱼岛等岛屿则没有。
  1874年,日本吞并了琉球。1879年(清光绪五年),清、日谈判中,日本提出把琉球一分为二,冲绳以北归日本,宫古、八重山归清政府,清朝因想保存琉球宗社,未同意,后谈判破裂。谈判过程中始终未涉及钓鱼岛等岛屿,表明这些岛屿当时属于清朝是没有疑义的。
  日本第一次想占领钓鱼岛是清光绪十年(1884)。当时古贺辰四郎到钓鱼岛采集鸟羽。回去后向日本政府提出申请开发该岛。日本政府于1885年指示冲绳县令秘密前去调查,所得到的报告称:“关于调查分布于本县同清国福州之间无人岛一事,我怀疑与《中山传信录》中所记载的钓鱼台岛、黄尾屿、赤尾屿是否是同一岛屿?如果是,那么清国不仅已派出过册封中山王的使船,而且还给各岛起了名称,成为航行前往琉球的航标。因此,这次进行踏勘后建立国标,总觉得不妥。”由此,在是否立即占领钓鱼岛的问题上,日本内阁发生了分歧。日本内务卿主张建立国标,而外卿则提出:“近来清国报刊连载文章,风说我政府想占据台湾附属岛屿,对中国特有疑态,如一有动静,会不断引起清国政府的注意。因此主张“建立国标,开拓土地等,应让于他日之机会为妥”。据查,当时中国报界对日本的动向确有强烈的反映,《申报》7月28日转载了《文汇报》的一则消息:“台湾东北边之海岛近有日本悬日旗于其上,未悉是何意见,故录之以俟后闻。”在这种情况下,日本政府只得暂时放弃占领钓鱼岛计划,批示冲绳县令:“书面询问之事,切记,眼下不可建立(指建立国标)。”
  日本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基于以下三点:
  (一)在1895年之前,钓鱼岛是无主地
  (二)日本基于先占取得钓鱼岛
  (三)日本根据归还冲绳协定取得钓鱼岛
  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主张基于以下三点:
  (一)从钓鱼岛群岛的形成和地理、地质特点看,钓鱼岛群岛属于中国。
  首先,钓鱼岛从形成和地质特点上看是台湾附属岛屿。其次,从地理上看,钓鱼岛具有明显的大陆架特征,是中国大陆架的自然延伸。第三,钓鱼岛与日本相隔冲绳海槽,构成中日大陆架的自然分界。从1964年生效的《大陆架公约》和1982年通过的《海洋法公约》的有关条款看,钓鱼岛等岛屿与中国台湾省属于同一地质构造。钓鱼岛与中国台湾、澎湖、舟山群岛同在一个大陆架的自然延伸面上,而与日本“辖下的琉球群岛”相隔着2000公尺深的海沟。按照国际公认的《大陆架公约》:“同在一个大陆架上之岛屿归该国所有”的原则,中国对全部东海大陆架享有主权,自然也对坐落在大陆架上的钓鱼岛等岛屿享有领土主权。
  (二)从历史证据看,钓鱼岛群岛属于中国。
  从史料来看,钓鱼群岛自春秋战国以来得以命名,然后又在隋朝时被命名为高华屿,后来被宋代命名为钓鱼屿,明朝又将其列入海防区域并画入海防图中,清朝慈禧太后将其作为礼物赠送给大臣,这些史实,都足以说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它并不是日本所宣称的无主地。
  (三)国际法角度
  (1) 时际法原则
  时际法原则是在1928年的帕尔马斯岛仲裁案中由仲裁员休伯所首创,它指“一项法律事实必须根据与其同时存在的法律,而不是根据有关一该事实的争端发生或解决时的有效法律来予以判断”。因此,根据时际法原则,我国对钓鱼岛屿是否构成先占,必须适用这些法律事实发生时的国际法规则来判断。根据史实,足以说明钓鱼岛自古以来就属于中国,它并不是日本所宣称的无主地。同时根据时际法的规定,15世纪发现即占有的原则,也表明钓鱼岛自此就是中国的领土。
  (2)根据二战后签订的国际条约,日本必须归还钓鱼岛[1]
  1943 年 12 月 1 日,中、美、英三国在《开罗宣言》中对日本不法所占的领土作了明确的规定:“同盟国,不寻求各自国家的利益,也不持领土扩张之念,同盟国的目的是剥夺日本国自 1914 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后,日本国夺取或占领的位于太平洋的所有岛屿,并把像满州、台湾及澎湖岛那样的日本国从清国人手中盗取的所有地域返还给中华民国。把日本驱逐出由于暴力及强欲而掠取的其它的所有地域。”
  1945 年 7 月 26 日发表了以中、美、英三国署名的《波茨坦宣言》(也称波茨坦公告:同年 8 月 8 日前苏联参加了对日共同宣言)。其中第 8 条强调《开罗宣言》之条件必须实施,而日本国的主权必将仅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吾等所决定的诸小岛之内”。《波茨坦宣言》不仅是要履行《开罗宣言》,而且进一步就“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以外的诸小岛”是否归属于日本国规定了由“吾等决定”,也就是由宣言国决定,日本国自身没有决定权。
  1972 年中国政府和日本政府发表的《中日联合声明》,其中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重申: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日本国政府充分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循波茨坦公告第 8 条的立场。”
  根据以上国际条约和中日双边条约,钓鱼岛作为我国台湾省的附属岛屿,日本在二战结束后就应当归还钓鱼岛,而一切企图继续非法占有钓鱼岛的行为都是违反国际法原则的。
  (3) 旧金山合约对钓鱼岛归属的处置是有缺陷的
  缔约双方必须具有缔约权。缔约权是在国家等国际法主体之间,特定机关或者机构代表改国际法主体来行使缔约的职能和权限。在旧金山合约的缔约主体主要是美国,日本等国家,而对于钓鱼岛的主权国中国却没有参与合约的订立,因此,美日无权在合约中对钓鱼岛的主权归属作出约定,是没有缔约权的。中国也始终没有承认过美日等缔结的旧金山合约,因此该合约根本不具有条约的效力,不能作为日本主张其对钓鱼岛拥有主权的依据。

日“尖阁诸岛开拓日”

  1895年1月14日,日本窃据了中国领土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这种所谓的“开拓”绝对不是什么光彩行径。日本冲绳县石垣市议会已于2010年12月17日通过一项条例,将1月14日设为“尖阁诸岛开拓日”。
  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姜瑜表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中国的固有领土,中国对此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任何人侵犯中国钓鱼岛领土主权的图谋都是徒劳的,无效的。

中国态度

  “寸土不让,寸土必争”是新中国的一贯方针。中国政府已不再是昏庸无能的满清政府,中国人民也不复为人皆可欺的东亚病夫。海峡两岸的中国人民在揭穿日本企图利用大陆、台湾的矛盾,染指钓鱼诸岛的斗争中,共同奋斗。钓鱼诸岛的主权一定要回到中国人民手中。
  中国对待南海问题和钓鱼岛问题的一贯态度是:“主权属我,搁置争议,共同开发”。

战略价值

  (一)蕴藏丰富的海洋渔业
  钓鱼岛是台湾暖流(黑潮)必经海域,受从太平洋面来的台风影响,是台风通道,每年多次台风通过。由于台湾暖流具有高水温、高盐度的特点,因而钓鱼岛海域的表层水温夏季约27一30度,冬季也不低于20度,比邻近海水高5一6度。这种水温环境是钓鱼岛群岛海域成为鱼类栖息、成长、繁殖的优良场所,成为我国东海著一名的渔场。这样,就使钓鱼岛海域成为优良的渔场,使福建延安和台湾居民能乘顺潮顺风之便,到钓鱼岛海域打鱼。
  钓鱼岛周围海域的渔业资源十分丰富,盛产飞花鱼等多种鱼类。长期以来,我国台湾等地渔民经常到这里从事捕捞活动,年可捕量高达15万吨。中国近海共有渔业水域280多万平方千米,有许多重要渔场,平均每平方千米捞量约2.8吨。主要渔业资源有带鱼、黄花鱼、对虾、虾鱼等。1997年,全国海洋水产品总产量2176万吨,其中海洋捕捞产量1385万吨互。而钓鱼岛海域所产鱼也超过十分之一强,显然在中国的海洋渔业中占据重要地位[5]
  (二)中国石油供应面临的问题与钓鱼岛海域石油的意义 
  就海底资源而言,钓鱼岛周围海域不仅海底石油储量巨大,可达30-70亿吨,而且其渔业资源也十分丰富,年可捕量达15万吨,有人曾经断定,钓鱼岛附近水域的 石油资源使之“有可能成为第二个中东”。这种诱人的憧憬,足以令人为之冒险。进入90年代,随著《联合国海洋公约》的签订,200海里专属经济区制度的确立,日本海上扩张意识日益膨胀。而日本实现扩张的策略就是占领岛屿从而获取岛屿拥有的海洋区域。日该国内一些出版物对此有过明确的表述。日本海洋产业研究会编写的《迈向海洋开发利用新世纪》一书中,公然将一些有主权争议和位置重要的岛屿,作为“对扩大与前苏联、朝鲜、韩国、中国等邻国海洋经济区的边界线起到重要作用”的关键所在。该书还露骨地提出,假如达不到对这些岛屿的主权要求,“日本海洋经济区只限于4个主岛海岸200海里水域内。”日本将减少200万平方公里海洋经济区域,仅拥有250万平方公里的管辖海域。就此日本外务省也承认,如占有钓鱼岛,日本将大大增加专属经济区的管辖范围。以钓鱼岛为基础,日本才可以与中国分划东海大陆架,多约20多万平方公里的海洋国土,并进而攫取东中国海油气资源的一半!无怪乎有人将钓鱼岛视为日本染指东海大陆架丰富资源的唯一根据地。这就是日本无理强硬坚持钓鱼岛主权归属的首要因素。然而,首要并非是唯一的。促使日本对钓鱼岛主权强硬立场尚有政治和军事方面的原因。
  (三)钓鱼岛的战略位置
  对日本来说,由于它是一个地形狭窄的岛国,因此防御纵深十分短浅。其内陆任何地方距海岸都不超过120公里。在战争爆发时极易受到来自各个方向空中与海上的袭击,故日本基本上属于一个无纵深可资防守的国家,在二战后期,日本就已吃过这种国土地形之苦,盟军利用它给日本本土以沉重的打击。因此,从一方面来说日本急欲扩大其军事防御的范围,使其军事力量前出四岛建立前沿,才可对其海上安全更加有利。从另一方面讲,日本占领和控制钓鱼岛可以将其所谓防卫范围从冲绳向西推远300多公里。这正符合日本一些人企图推行海上扩张政策的政治意图。以此日本军队可以对中国沿海地区和台湾省的军事防御实施舰、机的抵进侦察与监视、从而使我方的防御活动陷入被动。同时,正如日本著名军事评论家小山内宏所指出的,钓鱼岛既适合建立电子警戒装置,也可设置导弹。这意味著日本可在此建立一个本土以外的军事基地,而这毫无疑问是针对中国、并对我产生重大威胁的一种结局。可以说,日本方面正是认识到了上述军事价值,所以早在70年代就将钓鱼岛及其附近海域划入其警戒范围,并将钓鱼岛列入了日本的军事控制圈内。
  对我方而言,钓鱼列岛处在台湾岛东北最远端,直接与琉球诸岛相对,在地理位置上,它正处于中国大陆与琉球群岛之中,东西各距200海里。其前沿位置不仅对台湾岛的军事防御意义重大,而且对中国东南沿海方向的安全也有重要影响。从国土防卫的角度上讲,岛屿是大陆的前沿,在战争中具有重要的屏障作用。琉球群岛距离我东部沿海一般仅300-500海里。二战后,美国已将它建成美军西太平洋军事“岛屿锁链”的中心环节之一,战后美海军一直在冲绳中城湾基地驻扎著包括5个分队的太平洋舰队第一两栖大队。美国一直注视这里为战争期间进攻远东地区的“桥头堡”,已经对我东部沿海地区的安全构成巨大威胁。如果钓鱼岛再被日本永久霸占,为美日安保体制下迅速发展的日本军事力量得以据此向西扩张,在可预见的将来,很难说其不对中国的安全构成潜在或现实的威胁。从上述的分析可以得出这样的一个结论,钓鱼岛的战略价值是重大的,它不仅在于岛屿本身7平方公里的主权标志,而且在于其潜在的经济与军事价值。因此,无论从经济发展的角度,还是从国防安全的角度,我们都必须保卫钓鱼岛的主权所有,绝不能容许日本的染指和霸占合法化,这乃是国家利益的要求。

解决钓鱼岛争端途径

  国际争端的解决方式传统上可以划分为武力解决方式与和平解决方式。 
  一、武力解决方式[12]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二战”后,国家的战争权逐渐受到了限制乃至禁止。现行的国际武力控制制度《联合国宪章》不但禁止了战争权,而且禁止了其他一切形式的武力使用,唯遗留了“自卫”与“安理会授权或采取的行动”两项例外,因而中国是否有权使用武力以解决钓鱼岛争端取决于是否符合“自卫”的条件。
  笔者认为,否定中国在钓鱼岛列屿问题上之自卫权的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对于自卫权的行使,国际法院于 1986 年指出,“合法的自卫措施必须符合必要性和相称性的标准”,即“必要性”和“相称性”是自卫权行使的两个不可或缺的条件。由于日本自 20 世纪 70 年代以来就对钓鱼岛列屿及其周围海域实施了军事控制,以海警力量驱赶甚至炮击在该海域作业的中国台湾渔民与民间保钓人士,并导致了人员伤亡,这种军事控制与封锁显然是一种武力攻击。虽然自卫的及时性是必要性的重要内容,但日本对中国领土钓鱼岛列屿的军事控制与封锁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即中国一直处于日本这种武力攻击状态。凯尔森曾言,“只要该领土的地位还是军事占领,而这就意味着,被占领国和占领国之间还处在战争状态之中”,既然处于战争状态之中,进行自卫自然无可非议。因此,只要这种武力攻击状态存在,在其他方式不足以解决钓鱼岛争端的情况下,自卫便不违背及时性的要求,也即是必要的。王铁崖教授在评价“海湾战争”时说,“1990 年伊拉克占领科威特的全部领土,构成连续性的武装攻击,从而使自卫权的行使合法化”,这种“连续性的武装攻击”与日本对钓鱼岛列屿的持续军事控制与封锁如出一辙,中国当然仍然保有自卫权。
  即使是对钓鱼岛列屿实施了非法侵占的日本,其学者也鼓吹武力解决方式,并强烈主张将钓鱼岛列屿列于《美日安保条约》之中,企图借美国的力量武力保护其对钓鱼岛列屿的实际控制,甚至对美国的相反立场以战争威胁相要挟。这种赤裸裸的战争叫嚣行为,充分暴露了日本不遵守国际法的心态,反衬了中国行使自卫权的必要性。
  二、和平解决方式[12]
  (一)政治方式
  “所谓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方法,是以武力以外的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即:用政治的方法(亦称为外交的方法)或法律的方法来解决国际争端”,一般包括:谈判、协商、调查、斡旋、调停、和解”。在选择国际争端之解决的和平方式时,“国家行为体更相信和习惯于采用法庭外的外交方法和谈判智慧”,而大国更是如此。与司法以公正为最终价值目标不同,外交方式是建立在实力基础之上的,大国往往无需借助司法程序,凭依其实力通过外交方式解决争端,能获得较司法方式更多的国家利益。因此,大国更倾向于通过政治途径解决该争端,而往往明确反对提交国际仲裁或司法,或者限制乃至排斥第三方的介入。事实上,法律解决方式是力量弱小的国家所乐于采取的争端解决方式,法律就是对弱者的援助。中、日两国都是深具实力且实力相当的大国,而大国都对以外交谈判的方式解决争端充满着自信,显然倾向于外交方式。
  (二)法律方式——国际仲裁与国际司法解决方式
  “所谓解决国际争端的法律方式是指用仲裁和司法判决来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即法律方式主要包括仲裁与司法两种途径。与外交方式相比,法律方式的解决依据在于法律规则,包括实体规则和程序规则,而不是实力与谈判技巧,所以一般会较为平等地对待当事各方,结果也较为公正;且国际间法院与仲裁庭也有着处理领土争端与划分大陆架之案件的丰富经验,其作出的判决或裁决较为令人信服,一般也会得到有效执行。另外,法律方式的解决通常是确定的、终局性、永久性的,争端之解决较为彻底。 虽然如此,但就中日钓鱼岛争端的具体情势而言,法律方式的使用是不现实、不可行的。在“国际无政府状态”下,无论是仲裁还是司法的使用都需要经过当事国的同意,即使是国际法院未经国家同意对其也无管辖权。中日双方都难以同意将该争端提交仲裁或司法。
  综上所述,提交仲裁或司法是建立在冲突双方有一定互信度以及对国际法院与作为裁判依据的国际法之信任的基础之上的,但中日双方因历史积怨而忌心甚重,且中国对国际仲裁和司法以及国际法一贯持不信任态度,从未有将争端提交国际仲裁或司法的实践与先例,加之钓鱼岛争端对严重关乎国家领土与政治、经济利益,更何况中国传统上的华裔秩序和语言逻辑、思维方式与近现代国际法相去甚远,采用法律方式对中国亦有不利。另外,中国目前分裂、分治的政局使中方解决钓鱼岛争端的实力产生了严重的内耗,在两岸尚未统一的状态下解决该争端必然影响到两岸的政治状态。因此,中国提交国际仲裁或司法的可能性不大,采用法律方式对于中国来说是虽是相对可取的,却是不可行的。

美方声明

  美高官称日美安保条约在“一定情况下”适用于钓鱼岛
  美国政府高官日前就钓鱼岛问题(日称尖阁列岛)对记者表示:“在一定情况发生时适用(《日美安保条约》中的)对日防卫义务。”
  美国政府此前一直明确表示钓鱼岛是《日美安保条约》的适用对象,并未特别提出附加条件。上述高官的发言则有着微妙的不同。这可能是由于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将于9月4日访华,美方不想在此时刺激中国。
  《日美安保条约》第5条规定,在日本管辖的地区受到武力攻击、日美两国认定“和平与安全受到威胁”时,将根据各自的宪法采取行动。美国高官的发言也可能只是对这一规定的说明。
  该高官强调,美国希望当事方通过对话和外交解决争端,以避免“一定情况”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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